溫州社保網上繳費,溫州社保銀行代扣繳納流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東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東政發[2007]48號)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繳費單位繳費主體責任、強化社會保險費繳費意識,促進社會保險費依法征繳,決定從2010年11月1日起,對繳費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社會保險費實行網上自行申報(以下簡稱自行申報)繳納。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自行申報繳納范圍
全市范圍內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戶和由市會計核算中心、鎮鄉(街道)財政管理中心、教育分中心代扣代繳的行政事業單位,可采取過渡辦法,逐步到達全面實行。
二、自行申報繳納的費種、費目
1.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
2.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
3.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
三、申報繳納
(一)申報方式。每月1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繳費單位登錄《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2006版》(www.zjds-etax.cn)(以下簡稱“地稅網稅系統”),點擊“納稅申報”—《社會保險費申報表》,如實填報申報表各項內容,并按照網上申報的提示步驟(或申報表填表說明)完成繳費申報。在申報過程中,繳費單位可以查詢地稅網稅系統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本單位核定繳費基數、人數,作為按實申報依據。繳費單位如對社保核定數據有異議,可向社保經辦機構咨詢(電話:、);如對其他申報事項有異議,可向主管地稅分局咨詢。
(二)繳納方式。繳費單位在網上申報后,地稅部門依據地稅、繳費單位、銀行三方簽訂的“一戶通”扣款協議,按照申報時預約扣款日期,在繳費單位銀行賬戶上自動扣款。扣款成功后,入庫數據實時發送到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繳費單位入庫數記賬。
(三)繳納月份。繳費單位在網上申報繳納時,只能申報當期的應繳社會保險費;如需跨月申報,必須提供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相關繳費依據,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
(四)繳納查詢。繳費單位在網上申報繳納后,對本次申報是否成功、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是否扣繳入庫等情況,可通過地稅網稅系統“涉稅查詢”中的“申報表查詢”或“入庫查詢”進行查詢。
四、申報繳費計算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8%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2%(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費率為6.5%的企業個人不繳費)
(三)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1%(農民合同制職工個人不繳費)
五、工作要求
1.各分局要充分認識繳費單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社會保險費實行網上自行申報繳納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分工負責,明確責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2.各分局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做好繳費單位費種登記認定(變更)工作。加強聯系溝通,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
3.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有義務向地稅機關申報并按時足額繳納本單位應繳及應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并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要承擔起社會保險費繳納過程中的相關責任。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地稅機關將按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政策依法予以處罰。
附件一: 企業繳費信息登記(變更)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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